乘客丢票全款补票 实名制何用?

2016-06-02 08:12:15 济宁新闻网

叶祝颐 时评作者

火车票丢失,向检票人员出示订票短信和身份证,仍被要求补交全价票款并加收两元手续费,乘客罗小雨与铁路部门对簿公堂,一审法院判决罗小雨败诉。近日,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上诉案件。由于双方争辩激烈且不同意调解,法院没有当庭宣判。

在实名制之前,乘客丢失火车票,往往只能自认倒霉。但实名制以后,网上购票记录清晰可查,购票短信、纸质火车票照片和二代身份证一应俱全。“放行”有何不可?让丢票乘客“二次购票”,涉嫌违反《合同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关于公平交易、等价有偿的原则,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从技术上讲,允许丢票乘客凭借购票信息出站,理论上会出现乘客自己使用电子火车票,将纸质车票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况。但在实名制的大背景下,乘客需要身份证与车票信息一致才能进站、乘车。所以,铁路部门可以严格落实查票验票环节,将漏洞堵在前面。

此外,铁路部门带有公共服务性质,不能以纯经济眼光来衡量公共服务的得失。铁路部门选择性作为,让丢票乘客重新买票来规避服务责任,最大限度获取利益,如此“毫不利人,专门利己”,实名制的意义体现在哪里?铁路部门的服务责任又在哪里?

在缺乏市场竞争的语境中,我们难以奢望铁路行业权力谦卑,主动修改霸王条款。因此,铁路行业引入并激活市场竞争,打破垄断局面,显得任重道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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